2026年4月22日,"2026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全体(扩大)会议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动员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9个部门联合参加。联席会议决定:自2026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这不是一次普通的工作部署——这是在总结过去两年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将严打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明确信号。对涉及到非法金融活动企业主公司老板实控人、财务负责人、业务员团队长等人而言,意味着:涉非法集资类案件,侦查机关的介入将更早、更快、更全面。圳品刑辩将就这个问题分十篇文章动态更新,请关注!
企业主/实控人的刑事风险,不只是"非法吸存"这么简单。现实中,公安机关往往直接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以重罪姿态出击。两罪之间,量刑可以相差一个"无期"。本文聚焦:严打背景下,企业主如何通过精准定性辩护,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扭转局面。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企业主、实控人是经侦接触的第一梯队。从侦查逻辑来看,企业主同时具备客观行为(决策、授权、受益)和主观明知(知情、放任)两项要件,是认定主犯的最天然对象。
更严峻的是: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先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限极短——公安提请批捕的,审查期仅有七天(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律师在这极短时间内提交的法律意见,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圳品律师观点:本次会议提出"杜绝泛化追责、随意追责",为企业主辩护提供了程序性依据。但政策落地,依赖律师在每个节点上主动出击、精准论证——没有主动争取的辩护,政策利好不会自动降临。
| 构成要件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
|---|---|---|
| 主观要件 | 无非法占有目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核心区别) |
| 客观行为 | 非法吸存,扰乱金融秩序 | 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 | 三至七年/七年以上到无期徒刑 |
| 量刑梯度 | 三档 | 二档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5号)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②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③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④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⑧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逮捕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②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③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律师的任务,就是从定性(条件①②)和必要性(条件③)两个维度同时发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结合本次联席会议关于"精准区分经营边界、杜绝泛化追责"的表述,对民营企业家涉经济类犯罪,在批捕阶段应当严格把握羁押必要性,能不捕的不捕,能不押的不押。
两罪的边界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律师应在拘留后立即展开:
① 资金流向穿透审查:梳理集资款实际用途,证明款项全部或主要投入生产经营,不符合法释〔2022〕5号第七条任一情形;
② 真实经营证据梳理:收集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购销合同、员工工资记录,证明系真实经营而非庞氏骗局;
③ 还款能力论证:引入司法会计分析,证明企业具备真实还款意愿和能力,资金链断裂系市场因素;
④ 主观不知情论证:证明企业主对具体吸存操作不知情、不参与、不授权,或信赖第三方专业机构合规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核心门槛。无社会危险性的论证要点:
① 无再犯可能性:企业已停止经营,核心人员已解散;
② 无串供毁证之虞:到案后如实供述,配合调查;
③ 家庭羁绊:需照顾老人、子女,在本地有固定住所;
④ 退赃意愿明确:愿意退还违法所得,真诚悔罪。
依据《刑法》第27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关键证据梳理方向:融资决策由谁实际作出;资金是否由企业主直接支配;违法所得如何分配;有无更高层级涉案人员尚未被追诉。
① 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解案情,告知权利,评估风险;
② 启动资金流向梳理:指导家属收集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文件;
③ 初步评估罪名定性:判断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存,确定辩护主轴;
④ 同步准备取保候审申请。
① 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羁押必要性不足;
② 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定性问题和政策依据;
③ 援引最高检"少捕慎诉"政策,结合联席会议关于"杜绝泛化追责"的表述;
④ 检索同类不批捕案例,增强法律意见书说服力;
⑤ 推进退赃谈判,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估。
① 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立即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
② 延续辩护: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继续推进定性辩护和不起诉论证;
③ 启动合规整改,防止同类风险再次触发;
④ 提前为当事人提供家庭财产隔离方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2025年6月10日发布,案例二)
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
基本案情:王某系北京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致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安机关最初以王某等4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巨大。
定性辩护的关键转折:
• 王某竹(致某公司管理人员)——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其不明知平台存在虚假项目,不实际支配集资款流向,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罪名从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八年;
• 穆某竹(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同样以不知情、不支配为由,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七年;
• 王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仍以集资诈骗定罪,判处无期徒刑——两罪量刑差距清晰可见。
对辩护实务的启示:
① "不明知平台虚假"是定性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② 实际支配权(谁掌控资金流向)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事实;
③ 即便是高管和法定代表人,只要能证明不知情、不支配,即可争取轻罪定性;
④ 企业主辩护空间在于:能否证明自身未直接掌控、使用集资款。
① 建立刑事合规意识:融资模式必须经刑事律师合规审查;互联网渠道、APP已列入监管重点;
② 第一时间找律师:越早介入,定性辩护空间越大;
③ 保护好关键证据:财务账册、银行流水不要销毁——销毁账目反而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加重情节;
④ 配合调查但有底线:如实陈述,但对未经核实的"主观明知""肆意挥霍"等指控,不要盲目认罪;
⑤ 家庭财产隔离:提前做好公司与家庭资产防火墙,避免刑事追缴牵连配偶和子女。
严格律师:四十余年法院刑事审判、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曾任上市公司法总,对证据标准、司法尺度、量刑规则深度把控。
林冰律师:经济师、会计师,民刑交叉律师,近三十年经济犯罪辩护专业积淀,擅长从财务逻辑、资金流向切入,精准实现定性辩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积累大量不批捕、无罪、不起诉成功案例。
服务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企业主/实控人定性辩护与不批捕争取;涉案数额审计与核减;企业融资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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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或企业涉及非法集资风险、被经侦调查,可添加圳品律师助理,预约林冰律师/严格律师一对一案件评估
(限企业主、高管、财务负责人咨询)

林教头说:严打背景下,企业主被经侦带走,不是世界末日。关键在于你有没有找对律师,在第一时间做对了定性辩护这一件事。定性一变,量刑预期全变,批捕与否的天平也可能随之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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