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典型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6-04-15
经典案例
小编
554 次阅读
【典型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编者按】很多人以为,民营企业高管"出事",最多是民事纠纷或内部处分。但真相是:民营企业家和高管面临的刑事风

【典型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编者按】很多人以为,民营企业高管"出事",最多是民事纠纷或内部处分。但真相是:民营企业家和高管面临的刑事风险,可能比员工更多、更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集资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每一条都是悬在民企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今日,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刑事典型案例,一起高管收受贿赂案再次敲响警钟——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燕某系某信息科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对外采购工作。2016年至2022年间,燕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设备采购、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供应商孙某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孙某给予的现金、房产、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亿余元。

案发后,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法院经审理认为,燕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最终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结果:燕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争议焦点

① 罪名认定:民营高管收钱,为何不定受贿罪?

关键在于主体身份:受贿罪(第385条)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委派人员。

若燕某系国有企业高管,则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而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无期)。罪名一字之差,量刑天壤之别。

② 数额认定:5.6亿余元如何算出来的?

实践中,数额认定采用"综合折算"原则:

• 现金:直接计入受贿数额

• 房产、车辆:按市场评估价或购买价格折算

• 股权、干股:按股份价值或约定收益计算

• 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总额

③ 判决分析:为何最高只判无期,而不是死刑?

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法律细节: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

•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判死刑

本案燕某虽受贿5.6亿,但因主体是民企高管,最高只能判无期——这既是法律的红线,也是某些人眼中的"可乘之机"。

三、裁判要点

1. 主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工作的人员

•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 民营企业员工原则上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需结合具体职责判断

2. 数额认定:全面审查,综合折算

• 现金、实物、财产性利益一律计入

• 按市场价格或约定价值折算,多次受贿累计计算

3. 量刑规则:数额特别巨大+从重/从轻情节综合评判

• 自首可从轻或减轻,但5.6亿"天花板"太高,从轻幅度有限

• 退赃是重要量刑情节,但不必然改变罪名定性

• 坦白+认罪认罚可进一步从宽,但底线是十年以上

4. 制度警示:企业合规迫在眉睫

四、林冰律师点评

作为执业27年的刑事辩护律师,经手过大量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我的最大感触是:很多民营企业家和高管,不是坏,是"无知"。他们不知道自己正在踩红线,更不知道这条红线的尽头是铁窗。

【刑事法网的"网眼"比你想象的小】 很多人以为,只要不是"吃拿卡要"国家机关的钱,就没事。错!《刑法》对民营企业高管的规制,早已是"天罗地网":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你收的钱

•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你占的公款

• 挪用资金罪(第272条)——你挪用的公司钱

• 行贿罪(第389条)——你送出去的钱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修正案九新增)——你打点的关系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新增了"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并删除了部分犯罪的罚金上限。这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不再是"内部事务",而是刑事打击的重点。

【辩护要点:两个关键词——"排雷"与"隔离"】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经常面临这样的追问:"能不能不坐牢?"我的回答往往是:"要看你什么时候来找我。"

第一,程序上要"及时排雷"。

很多案件,本来可以在侦查阶段就"消化掉",但因为当事人不懂法、或者抱着"查不到我"的心态,一拖再拖,等到被逮捕、被起诉,才想起来找律师——这时候,辩护空间已经大大缩小。 建议:企业定期开展刑事合规体检,高管个人也要有法律顾问。发现苗头不对,第一时间介入,才是真正的"省钱"。

第二,事实要"及时隔离"。

很多高管的悲剧,始于"老板让我这么做"。当公司领导暗示或明示你"想办法处理"时,你以为是在帮公司,实际上是在给自己挖坑。 建议:涉及钱、权、人的决策,一定要留痕、要请示、要书面确认。不要以为口头指令就可以"撇清责任"——在刑事法庭上,口头指令同样可以作为定罪证据。

最后,我想对民营企业主和高管的家属说几句:你们的亲人不是"坏人",他们只是在一个缺乏规则意识的环境中走到了悬崖边。请关注他们身边有没有"贵人"频繁出入、有没有突然出现的"好项目"、有没有不合常理的大额资金流动。有时候,你的一句话、一个提醒、一个"不懂就问律师"的习惯,可以挽救一个人、一个家庭。

五、普法小贴士

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一览:

数额档次标准法定刑
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三年至十年
数额特别巨大1500万元以上十年至无期

【关于作者】本文作者林冰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执业27年资深律师。如需法律咨询或案件代理,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林冰律师

林冰律师

0755-82222148

19925405463

林教头普法公众号二维码

扫码关注

️ 重要提示

1.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2. 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3. 文中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

4. 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 2026 林教头普法


微信咨询